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怡潔
蘇佩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采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萬6,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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