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5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中玄 債務人 蔡元慶
蔡仁 傑 蔡仁為
一、債務人蔡元慶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柒萬捌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元慶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蔡仁傑 、債務人蔡仁為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