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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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68號上訴人 林秀鳳
陳威劭 被上訴人 嚴志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6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月12日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萬元,因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