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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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0號債務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年終獎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元並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提撥用以清償。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消債更字第17
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一第5頁),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見本院卷一第214至218、237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56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600元、第57期至60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為1萬2,850元、第61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1萬5,850元、每年2月28日並提撥年終獎金1萬4,000元、第1期另將股票變賣後之2萬9,400元用以清償債務,還款期限為8年,總清償金額為135萬7,0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為44.21%。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35萬7,000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見本院卷一第283、284頁)。再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除薪資收入外,尚有2004年出廠之Honda汽車一輛,及市價2萬9,401元之股票(見本院卷一第250、251頁)。上開汽車經本院函查貸款銀行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得知,該車輛目前市價淨值為11萬9,510元,惟債務人尚有車貸31萬6,507元尚未繳清(見本院卷一第106、28
0頁)。從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顯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總額。
㈡債務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約為4萬2,000元,其95年間每月
尚有5萬餘元之收入,惟自96年起,每月收入即剩4萬2,40
0元,至97年間更僅餘4萬1,721元,此有債務人95年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97年消債更字第
174號卷第19、88頁、本院卷一第155頁),在卷足佐。從而,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聲請前二年之薪資總額平均計算,而認為其每月應可得收入4萬7,175元,顯不可採,且觀諸近年來國內就業市場疲軟不振情事,不能以債務人過往有高薪工作,即認為其現在、將來亦可謀得同酬之工作。又更生方案乃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之最長期限8年而規劃,且有關該方案內容是否允當一節,理應綜合審酌債務人制訂還款方案之際所得領取固定收入及各項必要支出情形,據以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公平原則為斷,要與債務人是否必須兼職或增加工時以期增加個人收入等情無涉。債務人是否兼職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公允與否之客觀依據。
㈢承上,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勞健保費2,452元、所得稅
602元及每月清償金額1萬600元後,所餘金額2萬8,346元,用以支付債務人個人每月生活支出及與配偶共同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查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係國家施行社會救助之判別依據,以提供處於生存邊緣之國民最基本之生存權保障,已低於一般人日常生活的平均支出,以之作為衡量債務人每人每月最少應支出生活費用之標準,並無不當。至於財政部公告之扶養親屬免稅額乃供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用,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5號解釋,扶養免稅額係屬租稅優惠之性質,有其稅賦政策之考量,與實際上因負有扶養義務而須支出扶養費不可相提並論。從而,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依該地區99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1萬4,614元計算,債務人與配偶共同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應可陳報每月支出2萬9,228元。然其每月必要支出僅列計2萬8,346元,上開金額尚須支應因嚴重燙傷而需額外支出每月平均1萬1,190元高額手術費、醫藥費之女兒,該筆醫療費用支出經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函覆表示:「恐須逾八年以上」,此有債務人女兒之病危通知單、手術同意書、醫療費用收據、醫藥用品市價查詢表、長庚醫院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函覆(見本院卷第一第175至180、255、270、271、278頁),在卷可參。是以,債務人除一般扶養費用外,尚有如此高額之醫療費用需負擔,且其配偶每月收入僅有2萬元,有其配偶任職托兒所出具之薪資證明、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二第61、63頁),附卷可佐,亦全數支應家用及扶養費。況債務人全家居住於臺北市,渠等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只要在最低生活標準範圍內,相對人如何分配各項生活支出,應由相對人彈性運用,法院難以強行規定。綜上,債務人及其配偶二人於此拮据之生活下仍願意提撥年終獎金用以清償債務,顯見其已為更生方案盡最大之努力而屬合理。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又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T30X0L2;┌───────────────────────────────────────────┐│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第1至5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6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第57期至60期每期清償金額1萬2,85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第61期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1萬5,85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3)欄位所示。每年2月28日另清償1萬4,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年可分配金額(4)欄位所示。第1期另增加清償金額2萬9,4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可分配金額(5)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306萬9,772元(依本院97年12月15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清償總金額:135萬7,000元││5.總清償比例:44.21﹪││6.清償金額(1)59萬3,600元清償比例(1):19.34﹪││7.清償金額(2)5萬1,400元清償比例(2):1.67﹪││8.清償金額(3)57萬600元清償比例(3):18.59﹪││9.清償金額(4)11萬2,000元清償比例(4):3.65﹪││10.清償金額(5)2萬9,400元清償比例(5):0.9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每年可分│可分配金│││││金額(1)│配金額(│金額(3)│配金額(│額(5)││││││2)││4)│││││││││││├──┼────────┼────┼─────┼────┼─────┼────┼────┤│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3847│4654│5752│5082│10688│├──┼────────┼────┼─────┼────┼─────┼────┼────┤│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13252│1427│1728│2133│1885│3962│├──┼────────┼────┼─────┼────┼─────┼────┼────┤│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34037│117│145│175│155│322│├──┼────────┼────┼─────┼────┼─────┼────┼────┤│4│陽信商業銀行│355738│1228│1488│1837│1623│3410│├──┼────────┼────┼─────┼────┼─────┼────┼────┤│5│萬泰商業銀行│44308│152│187│228│201│419│├──┼────────┼────┼─────┼────┼─────┼────┼────┤│6│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19798│414│503│619│546│1144│├──┼────────┼────┼─────┼────┼─────┼────┼────┤│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012│332│404│496│437│916│├──┼────────┼────┼─────┼────┼─────┼────┼────┤│8│華南商業銀行│36877│127│157│190│168│349│├──┼────────┼────┼─────┼────┼─────┼────┼────┤│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31080│453│550│677│598│1253││││││││││├──┼────────┼────┼─────┼────┼─────┼────┼────┤│10│乙○(台灣)銀行│150412│519│630│777│686│1439│├──┼────────┼────┼─────┼────┼─────┼────┼────┤│1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266288│920│1114│1375│1214│2551│├──┼────────┼────┼─────┼────┼─────┼────┼────┤│12│甲○(台灣)商業│115973│401│486│599│528│1108│││銀行│││││││├──┼────────┼────┼─────┼────┼─────┼────┼────┤│13│玉山商業銀行│192046│663│804│992│877│1839│├──┼────────┼────┼─────┼────┼─────┼────┼────┤││合計│0000000│10600│12850│15850│14000│294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清償比例(1)(2)(3)(4)(5)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三、每期可分配金額(1)=債權金額×清償比例(1)÷5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四、每期可分配金額(2)=債權金額×清償比例(2)÷4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五、每期可分配金額(3)=債權金額×清償比例(3)÷3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六、每年可分配金額(4)=債權金額×清償比例(4)÷8年(元以下四捨五入)。││七、可分配金額(5)=債權金額×清償比例(5)(元以下四捨五入)。││八、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九、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十、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