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小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小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小字第403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告黃 昱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程序法定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7日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1673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即同年月26日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4月1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第一審不足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查詢單、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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