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7號原告三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 李怡潔 律師被告 江聰亮
江聰聖 江世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之建物拆除,將占有土地(面積初估為10平方公尺,確實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被告應自民國106年1月9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0元,並應另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係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損害賠償,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占用面積之價額核定之。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18萬9,000元,以原告初估被告占用面積10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9萬元(189,000×10=1,89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萬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