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上字第160號上訴人 李進順 被上訴人 林順洲
周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2月30日臺灣 新北 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4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第二項為請求被上訴人林順洲、周秀蘭(以下分稱林順洲、周秀蘭,上二人合稱為被上訴人)登報道歉,並且跟鄰居說明其並沒有說鄰居是一個挑撥是非的人。嗣於本院審理中,未變更其訴訟標的,僅補充被上訴人應刊登之報紙名稱、版面大小及道歉、說明之內容(見本院卷第97頁),核屬補充其事實上之陳述,應予准許,合先陳明。
二、本件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103年4月3日上午9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門口,向鄰居 嚴世華 偽稱伊曾說嚴世華搬弄是非等語,而侵害伊名譽。爰依侵權行為法則,求為命被上訴人登報道歉並賠償新台幣(下同)1萬元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其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於任何一家報社以4乘6公分刊登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並應以同一內容向嚴世華說明;㈢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萬元。
二、被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提出之書狀則以:因林順洲前與嚴世華單純聊天討論宗教事宜,卻遭上訴人曲解而在網路發表文章指其「長舌左鄰右舍論是非」,103年
4月3日當日僅是請嚴世華幫忙澄清,其等並無侵害上訴人名譽之行為等語,資為辯解。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查,兩造與嚴世華於前揭時間、地點,有如附件二所示對話(下稱系爭對話)乙情,有卷附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譯文(見原審卷第99-101頁)可稽,堪信為真。
四、本件應審究者為㈠林順洲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㈡若是,則上訴人請求林順洲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及回復其名譽,是否有據?㈢周秀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㈣若是,則上訴人請求周秀蘭賠償其非財產上之損害及回復其名譽,是否有據?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林順洲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⒈按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
,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567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經查:
⑴、上訴人於103年1月19日具名撰寫網路文章(下稱系
爭網路文章),稱林順洲「正事不辦上班時間中隔(為「間」字之誤)休息沒確實記錄確(為「卻」字之誤)常長舌左鄰右舍論是非」乙情,有卷附網路文章(見重小卷第23頁)可稽;又上訴人於系爭網路文章指摘林順洲「弄是非」乙情,係因林順洲曾向上訴人撥弄他人是非,為上訴人所自陳(見本院卷第101頁),堪認上訴人確曾為文指摘林順洲未依規定於上班時間從事工作,卻經常與鄰居閒談搬弄是非。準此,林順洲於系爭對話中,向嚴世華稱「他(指上訴人)說我們在搬弄是非啦」之內容,即係本於上訴人指摘其「常長舌左鄰右舍論是非」,依其確信所為之事實陳述,自難謂有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可言。
⑵、上訴人雖以其僅有指林順洲弄是非,並未指嚴世華搬
弄是非為由,主張林順洲向嚴世華偽稱其有指嚴世華搬弄是非之行為,侵害其名譽云云。但查:
①、觀諸林順洲於系爭對話之全部言論,林順洲係先向
嚴世華稱「嚴先生,來一下,拜託,他說我們在搬弄是非啦」;待嚴世華回應後,即接稱「他說我們在搬弄是非啦。我只有和你說一下話而已,就說我們在搬弄是非。」;參以林順洲續所稱「我們兩個不是在聊天?」、「我們不是在說 法鼓山 的事情?」、「你是不是跟我聊天?」,足見林順洲提及「我們」二字,僅係其本人與嚴世華之合稱,用以指稱其和嚴世華談論與法鼓山有關事項時之交談對話主體;並向嚴世華申訴上訴人見及其等交談之情況,即指摘其和嚴世華交談內容是在搬弄是非,進而請求嚴世華就其等交談內容予以澄清,自難僅以林順洲提及「他說我們在搬弄是非」,即可謂其捏造上訴人說嚴世華搬弄是非之不實情事,致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②、是以,上訴人以其僅有指林順洲弄是非,並未指嚴
世華搬弄是非為由,主張林順洲向嚴世華偽稱其指嚴世華搬弄是非,侵害其名譽云云,即無可採。⒊依上說明,林順洲所為「他說我們在搬弄是非」之言論,
依屬事實陳述,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自難認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故上訴人主張林順洲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即不可採。
㈡、周秀蘭有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隱私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按侵權行為所發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523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者,應就行為人之行為具有故意或過失,及不法侵害其權利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255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
⑴、林順洲於系爭對話中所稱「他說我們在搬弄是非」乙
詞,其意係指上訴人說其與嚴世華交談之內容為搬弄是非,並非在向嚴世華傳述上訴人曾議論嚴世華有搬弄是非之行為乙情,業如前述;參以周秀蘭係於林順洲向嚴世華稱「他說我們在搬弄是非啦,我只有和你說一下話而已,就說我們在搬弄是非。」後,緊接稱「嘿啦,說你搬弄是非」;足見周秀蘭係為附和聲援林順洲而為上開之言論,堪認其真意亦係在向嚴世華傳述上訴人說林順洲與嚴世華交談之內容為搬弄是非乙情,進而請求嚴世華予以釐清,並非在指上訴人說嚴世華本人有主動向第三人為搬弄是非之行為,即難認周秀蘭上開言論係以侵害上訴人名譽為目的,而有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故意或過失。
⑵、承前所述,周秀蘭因附和聲援林順洲,所稱「(上訴
人)說你(指嚴世華)搬弄是非」此句本意,係向嚴世華傳述上訴人說林順洲與嚴世華交談之內容為搬弄是非乙情;再參以林順洲於周秀蘭稱「還有資料,還有資料」後,接述「他說我們在搬弄是非,我們不是在說法鼓山的事情。」、「你是不是跟我在聊天」等語可知,倘 林順州 、周秀蘭果有向嚴世華傳述上訴人說 渠搬弄 是非之意,林順洲為聲援 林秀蘭 ,亦當會向嚴世華堅稱上訴人確有說渠會向第三人搬弄是非,又豈會再次向嚴世華提及上訴人所說內容為「『我們』在搬弄是非」,並要求嚴世華澄清其等僅係單純聊天,所談論者為與法鼓山有關之話題?則周秀蘭於李進順質以「我有說你(指嚴世華)搬弄是非?」時,回以「有啦」、「還有資料,還有資料」,經與其和林順洲於系爭對話之上下全文合併觀察,仍未脫其等係因上訴人說林順洲與嚴世華交談之內容為搬弄是非,遂請求嚴世華加以釐清之本意,尚難認其係為損害李進順名譽而故為不實之陳述,自難僅因周秀蘭於前開言論中使用單數人稱之「你」字,即可謂周秀蘭係在向嚴世華傳述上訴人說渠搬弄是非,致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⒊是以,周秀蘭於系爭對話中所為言論,其真意係在向嚴世
華傳述上訴人說林順洲與嚴世華交談之內容為搬弄是非乙情,並非在指上訴人說嚴世華本人有搬弄是非之行為,而無損害上訴人名譽之故意或過失,尚難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依上說明,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其前開指述之行為,致侵害其名譽云云,並無可取。故被上訴人既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登報道歉、向鄰居提出說明及賠償1萬元,自無依據。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則,訴請被上訴人登報道歉、向鄰居提出說明及賠償1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曾部倫法官許碧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馬佳瑩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件一:
李進順並沒說過鄰居嚴先生是一個挑撥是非的人,以上不實言論引起李進順與嚴先生誤會衝突深表道歉道歉人林順洲周秀蘭。
附件二:
林順洲:嚴先生,來一下,拜託,他說我們在搬弄是非啦。
嚴先生:啥咪啦。
林順洲:他說我們在搬弄是非啦。我只有和你說一下話而已,就說我們在搬弄是非。
周秀蘭:嘿啦,說你搬弄是非。
李進順:我有說搬弄是非??周秀蘭:有。
李進順:黑白講。不要緊。
林順洲:我們兩個不是在聊天。
李進順:這個人給我偷領錢喔。
林順洲:吼,他說我搬弄是非啦。
嚴先生:他(指林順洲)說你(指李進順)說我搬弄是非?李進順:他們兩個證據拿出來,我有說你搬弄是非?周秀蘭:有啦。
嚴先生:他們兩個現在在說我。
李進順:他們兩個就白賊給我偷領錢。
嚴先生:你不要說那個。
周秀蘭:還有資料,還有資料。
李進順:你叫他們…林順洲:他說我們在搬弄是非,我們不是在說法鼓山的事情。
李進順:你叫他們拿出證據。
嚴世華:你如果在我面前說我怎樣,那就不一樣了喔。
李進順:對。
嚴世華:阿因為我沒聽到…。
李進順:對啊,他們兩個不要臉給人家偷領錢,叫他來對帳不來對帳。
林順洲:你是不是跟我聊天。
李進順:我們以後再看他會不會被抓去關。他們兩個多不要臉,說去告我盜用他(指林順洲)的帳號、密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