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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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29號原告 呂圳溪 法定代理人 呂建財
陸美蓉 被告 葉志賢
林中 和 黃祥豪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燕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4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美芳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