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移調字第58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調解筆錄
聲請人 侯燦明 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劉怡孜 律師相對人 柯玉珍 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移調字第5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㈢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呂明燕書記官李柏親調解委員莊廷鐘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侯燦明未到代理人張名賢律師到
劉怡孜律師到相對人柯玉珍未到代理人盧俊誠律師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參佰壹拾壹萬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03年8月6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若未依上開條件於期限內履行完畢,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參佰參拾陸萬元。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莊廷鐘聲請人代理人:劉怡孜律師聲請人代理人: 張明賢 律師相對人代理人:盧俊誠律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六庭
書記官李柏親法官呂明燕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