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590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成輝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55、56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毒偵字第5096、600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