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98號原告 李薏慈 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 律師
廖國憲 律師被告 王煥閔
林莓芳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及被告王煥閔應於民國113年6月15日前陳報其學歷、職業、目前家庭生活狀況、經濟狀況等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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