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5號債權人 陳怡米林清池 之繼承人
林鍵澤 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錦源 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佳華 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雅玲 即林清池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玄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權人林清池繼承相關資料①債權人林清池繼承系統表。
②債權人林清池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㈢補正債務人借款新臺幣參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因該紙本票未載發票年月日為無效票)。
㈣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