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逸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4006號、106年度執字第18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逸欣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受刑人吳逸欣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本件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即有所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另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家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詐欺│││通危險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犯罪日期│105年7月22至23日│105年6、7月間某│105年7月15至19日││││日至105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偵字第4454號│字第20773號│字第29526號、106│││││年度偵字第431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106年度訴字第578│106年度易字第││審││第2733號│號│1372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30日│106年8月23日│106年11月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106年度訴字第578│106年度易字第││判決││第2733號│號│1372號││├────┼────────┼────────┼────────┤││確定日期│105年9月26日│106年9月11日│106年12月4日│├──┴────┼────────┼────────┼────────┤││(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罪)臺灣臺中地方│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法院檢察署106年│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5524號│度執字第14500號│字第188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