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金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74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9月11日上午12時2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宜芳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執有被告金雨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並由
被告甲○○、乙○○背書之支票3紙,面額各為新台幣150
萬元,詎屆期提示均不獲兌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1份、支票暨退票理由單3份為證,並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戴顯澄
附表:
┌─┬─────┬─────┬─────┬─────┬─────┬─────────────┐
│編│發票人│背書人│支票號碼│金額│發票日│利息│
│號││││(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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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雨彩色印│甲○○│AB0000000│150萬元│97.2.28│自97.2.29起至清償日止,按│
││刷股份有限│乙○○││││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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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雨彩色印│甲○○│AB0000000│150萬元│97.3.2│自95.3.3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刷股份有限│乙○○││││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公司││││││
││││││││
├─┼─────┼─────┼─────┼─────┼─────┼─────────────┤
│三│金雨彩色印│甲○○│AB0000000│150萬元│97.3.7│自97.3.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刷股份有限│乙○○││││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