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DINHQUAN(中文名:阮庭軍,越南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貳肆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NGUYENDINHQUAN(阮庭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244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NGUYENDINHQUAN(阮庭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3244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9年7月1日草療鑑字第1090700002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見毒偵2475卷第27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依前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毀。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