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4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重吉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告訴,且被告提出陳報狀,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陳嘉宏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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