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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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英碩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英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3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1罐(淨重19.1054公克,因鑑驗取用2.6336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1罐(外觀標示「妩媚之夜」、內含透明液體之透明塑膠瓶罐),送驗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送驗淨重:19.1054公克;驗餘淨重:16.4718公克)成分乙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草療鑑字第1050600853號)、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地檢署贓物庫收件)及109年6月20日中市警雅分偵字第1090018446號函在卷可稽(見桃園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4356號卷,第13、45、47頁)。而被告李英碩所涉違反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631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8月10日 檢紀雲 110上職議6591字第1100000477號函及所附110年度上職議字第6591號處分書在卷可憑(見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6313號卷,第35至37頁、第43至45頁)。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驗餘淨重:16.4718公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瓶罐,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
至檢驗取樣之部分(鑑驗取用2.6336公克),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1第二級毒品伽瑪羥基丁酸1罐(驗餘淨重:16.4718公克)盛裝左開毒品之瓶罐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