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林福明
林懷軍 林方柔 林羽柔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宥均 律師被告 蔡明龍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10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傅伊君法官王凱平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