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張芷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10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文真 │有限責任新竹第一│106年10月1日│9,557元│AB0000000│││││信用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