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27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祐霆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8778號、111年度偵字第30171號、111年度偵字第30844號、111年度偵字第3425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40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40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40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40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40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40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40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41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41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41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41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41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祐霆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法官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