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65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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