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子榆 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張睦鑫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徐素琴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子榆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鈞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裁定免責確定,因此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之清算事件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照首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程尹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