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49號原告 劉敦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品僖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附繕本)陳報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裁判費,將駁回其訴:
一、原告於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予原告」,惟就「事實及理由欄」及「借款條約」內容所示「被告僅向原告借款50萬元」。原告究竟要向原告請求100萬元?或是50萬元?①若確是請求100萬元,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900元。
並說明其計算式。②若是請求50萬元,請更正訴之聲明為請求給付50萬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
二、本件清償120年8月10日,未屆至!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