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802號聲請人 歐玉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呂淼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票號WG0000000之發票日為何?如有錯誤,併請更正。
二、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到期日如有改寫未經發票人簽名者,其改寫無效,仍應依改寫前日期認定到期日,如無相當日,以該月末日認定到期日,應另補正敘明該月末日後有無提示該本票,提示日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