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5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56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薛喻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壹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薛喻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U。債務人至100年7月2日止累計213,126元正未給付,其中187,659元為消費款;16,420元為循環利息;9,04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85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薛喻華│100年7月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87659││││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