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9號原告 陳鳳玉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 律師被告 陳慧婷
陳施金蓮
陳湘羚 前列陳施金蓮、陳湘羚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烱文 被告陳烱文
李慧美
李慧真
陳文彬 監護人陳慧婷特別代理人 李素 被告陳遠前列陳慧婷、李慧美、李慧真、陳遠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繼承被繼承人 陳清政 附表之遺產,應依附表所示方式分割。
訴訟費用由原告陳鳳玉、被告陳慧婷、被告陳湘羚、被告陳烱文、被告李慧美、被告李慧真、被告陳文彬、被告陳遠各負擔十六之一,由被告陳施金蓮負擔十六分之八。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陳清政於民國110年6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全體繼承人,被告陳施金蓮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應繼分各為九分之一,被告陳施金蓮有剩餘財產請求權,應先分配其剩餘財產,且為便於不動產分割後之利用,爰請求依起訴狀附表4之方案加以分割(卷一第20-5至20-6頁),嗣兩造同意依附表方式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產,請求按附表所示之分割方法,予以分割。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二、被告陳慧婷、李慧美、李慧真、陳遠及共同訴訟代理人稱被告陳施金蓮本人未提出剩餘產分配請求,不同意原告起訴狀所提分割方案。被告陳施金蓮則具狀表示,「本件判決以原告方案為分割方案且其他繼承人對該判決不上訴」為停止條件,其願意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卷二第139-140頁),嗣被告均同意原告之主張,依附表方式分割。
三、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二筆房屋稅籍證明書,及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2年1月5日複丈成果圖,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各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價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此為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所明定。本件兩造對於系爭遺產為公同共有,因該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達成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系爭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爰就附表遺產,依兩造所同意之分割方案予以分割,而如附表所示。
五、再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告、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分割遺產部分,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院認本件分割遺產部分之訴訟費用應依兩造各自分配取得之比例,各負擔訴訟費用如主文二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陳明芳附表:
編號遺產名稱內容(地號、建號、門牌號碼及其他)分割方法1房屋苗栗縣○○鎮○○里0鄰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面積112.00平方公尺,持分1/2,未辦保存登記)陳鳳玉、陳施金蓮、陳湘羚、陳烱文共同取得,各按權利範圍1/4之持分比例維持共有。2土地苗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91.75平方公尺,持分1/1)3土地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85.97平方公尺,持分1/1)4土地苗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67.08平方公尺,持分1/1)5房屋苗栗縣○○鎮○○路○段000號(稅籍編號00000000000,面積176.70平方公尺,持分1/1,未辦保存登記)李慧美、李慧真、陳慧婷、陳文彬、陳遠共同取得,各按權利範圍1/5之持分比例維持共有。6土地苗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93.82平方公尺,持分1/1)7土地苗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85.97平方公尺,持分1/1)8土地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1,994.76平方公尺,持分1/2)9土地苗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63.65平方公尺,持分1/1)10土地苗栗縣○○鎮○○段○○○○段0000地號(面積3,880平方公尺,持分1/1)(1)附圖(即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112年1月5日複丈成果圖、下同)A部分(面積2802.22平方公尺):由陳鳳玉、陳施金蓮、陳湘羚、陳烱文共同取得,依序各依1/13、10/13、1/13、1/13之持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2)附圖B部分(面積1077.78平方公尺):由李慧美、李慧真、陳慧婷、陳文彬、陳遠共同取得,各按1/5之持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11土地苗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84.27平方公尺,持分1/2)陳施金蓮單獨取得12土地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面積76.96平方公尺,持分1/1)13土地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15.91平方公尺,持分1/1)14土地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0.21平方公尺,持分1/1)15土地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面積0.47平方公尺,持分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