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曾茗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壹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零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