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1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智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智川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數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及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業於民國111年9月14日死亡,此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受刑人既已於本件聲請繫屬本院(即111年8月22日)後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已失其存在,自無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