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77號聲請人丙○○○
號丁○○甲○○
7號戊○○
號相對人即被繼承人乙○○生前住同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呈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丙○○○、丁○○、甲○○、戊○○之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苗栗縣竹南鎮龍鳳里4鄰龍鳳新村63號),於民國93年11月1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謄本附卷第12頁可稽,惟聲請人等遲至94年3月22日始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顯逾3個月之期限,其聲請限定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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