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陳昆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緯峻有限公司吳宏慶王皓瑩吳宏寶 、鍾麗琬等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緯峻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訴狀,未記載被告緯峻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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