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職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職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二七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歐宇倫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貴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呂光武 律師被告丁○○
戊○○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緒倫 律師
李宗輝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張迺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一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21行理由欄記載「或濫用其裁量權」,應更正為「而濫用其裁量權」。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第21行理由欄將「而濫用其裁量權」記載為「或濫用其裁量權」,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原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洪文章
法官王居財法官郭毓洲法官黃梅月法官邱同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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