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2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維揚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子茜 上列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2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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