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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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惟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未至,依上開條文反面解釋即不得聲請拍賣抵押物。
二、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日期為民國96年12月31日,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於清償期未至即向本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依上說明,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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