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44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甲○○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權人陳報債務人之戶籍設於桃園縣○○鄉○○村○○路○○○號11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另經本院民國96年10月2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該項通知已於民國96年11月1日寄存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並於同年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所述,本院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