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乃河吉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119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肆肆伍公克)、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676號被告乃河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45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鑑室於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附卷可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9年9月20日為警查扣白色透明結晶1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毛重0.55公克,淨重0.45公克,取樣0.005公克,驗餘淨重0.44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前開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445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何燕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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