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黃吉雄
黃永慶 黃永章 黃素芬 黃永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被告 吳東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40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張瑋珍法官呂維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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