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937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隆勝 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訓嘉 訴訟代理人 沈威緻 複代理人 張瑜顯
方建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8,601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