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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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6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林琮茗 債務人 賴思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肆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思如應清償284,143元,及所示之遲延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賴思如於104年8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30萬元整,借期至109年8月1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加8.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4年12月11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84,143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64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思如│自民國105年0│自民國105年1│年息11.4%│││284143││1月11日起│0月10日止││││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9.5%│││││0月11日起││││││├──────┼──────┼───────┤││││自民國104年1│至民國105年0│年息9.5%│││││2月11日起│1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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