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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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2號原告 李國威 上列原告因給付授權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地球人品牌行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