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4號原告 石佳憓 訴訟代理人 黃冠程 被告 郭張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修復漏水部分,經原告陳報所需修復費用預估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房屋室內損害修復費用650,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50,00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60,000元(計算式:60,000+650,000+150,000=86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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