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18號、第6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考,是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逾3年3月之範圍。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4日│107年6月17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雲林地檢107年│雲林地檢107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123│度毒偵字第1123│度毒偵字第1123│││號、第1403號│號、第1403號│號、第1403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618號、第635│618號、第635│618號、第63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618號、第635│618號、第635│618號、第635││││號│號│號││判決├──┼───────┼───────┼───────┤││確定│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107年9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8年│雲林地檢108年│雲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42號│度執緝字第42號│度執緝字第42號│└──────┴───────┴───────┴───────┘┌──────┬───────┬───────┐│編號│4│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7日│107年6月30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7年│雲林地檢107年││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1123│度毒偵字第1457│││號、第1403號│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618號、第635│795號││││號│││事實審├──┼───────┼───────┤││判決│107年8月31日│107年11月5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618號、第635│795號││││號│││判決├──┼───────┼───────┤││確定│107年9月25日│107年11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8年│雲林地檢108年│││度執緝字第42號│度執緝字第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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