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0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黎明清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其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孟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5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50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黎明清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其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孟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