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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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孫萬雄 代理人 矯恆毅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謝依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姚宜姈 相對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郭偉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亦為同條例第106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93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05年1月19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裁定正本1件及上開卷宗附卷足稽。次查,聲請人名下僅有一部汽車(車牌00-0000,75年出廠),惟業於104年8月24日辦理報廢登記,另其名下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102年度、103年度、10
4年度均無所得,現無勞保投保資料等情,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05年
1月22日高市監照字第1050003959號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2月30日國壽字第10412172
2號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保投保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又聲請人於104年10月8日到院陳稱現無工作,每月領取補助新臺幣(下同)7,200元、國民年金809元,每年另有重陽禮金1,000元,並提出郵局存摺明細附卷供參,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據其函覆聲請人自104年9月起迄今列冊本市第四類低收入戶,領有春節慰問金3,000元,每月領取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
200元(105年調整為7,463元),則有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05年11月10日高市社救助字第10539443500號函在卷足憑。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每月收入為7,713元(7,463+3,
000÷12),乃低於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且除上開補助,別無其他財產,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財團費用及債務,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