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9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9370號聲請人二十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亮宏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零捌佰元之本票原本。
二、請提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三、查聲請人名稱與本票之受款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二十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或「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