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6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615號聲請人先施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附表:95年度除字第26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先施百貨股份有限公│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95年1月25日│5,870元│0000000││││司乙○○│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002│先施百貨股份有限公│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95年1月25日│21,750元│0000000││││司乙○○│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003│先施百貨股份有限公│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95年1月25日│13,920元│0000000││││司乙○○│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