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 楊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4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3年2月28日,因為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60002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14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37004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