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07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盧擇鋒
邱馨宜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盧擇鋒、邱馨宜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捌萬玖仟捌佰零貳元,及如附件附表所載之利息。
㈡債務人盧擇鋒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柒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其
中壹萬陸仟肆佰肆拾元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