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86號原告 賴漢漳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 律師複代理人 羅淑菁 律師被告 賴伯宗 訴訟代理人 賴淑娟 被告 賴進明
賴幸佳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意弘 被告 賴永真
賴明志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慧如 被告 賴統任 (兼 賴國正 之訴訟代理人)
賴國揚 (兼 賴國權 之訴訟代理人)賴國權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賴國正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賴國正」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賴國正」。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