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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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95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楊家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捌仟陸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叁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