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 趙翌宏 被告 黃桂櫻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103年訴字第273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陳義忠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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